🌸 正义之辩——随录(十四)
本文对应课程视频P7的下半部分。
法律公正的来源
本课探讨的是法律为何具有公正性,法律公正性的来源在哪里。Kant认为,公正的法律出自一种特定的社会契约。与一般的契约不同的是,社会契约并不是由所有受其支配的人们聚在一起平等充分地讨论之后形成的的——立法大会上的具体的人,会有不同的利益、价值观、目标、议价能力以及学识,由他们商议出的法律未必公正。
产生公正标准的契约只是一个理性的概念,但它确实地存在着,因为它能束缚每个立法者,都在整个国家意志的框架内制定法律。
Kant
正因如此,Kant并没有从现实具体的法律入手,追溯公正的来源。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假定的、并不存在的契约,它的道德力量何在、如何影响现实世界?
无知的面纱
现代著名哲学家John Rawls在其著作《正义论》中详尽地阐释了一个作为正义基础的假定协议。
Rawls在两个重要方面的观点与Kant一致:
- 批判功利主义。认为个人的权利是不可替代的,即便能造成全社会的福利也不能让步。
- 认为正义来源于假定的社会契约,而非实际的。
他用「无知的面纱」理论解释了上述观点。
如何找到我们必须尊重的基本权利?如何找到权利和义务基本框架?Rawls认为,这需要假定大家聚集在一起,共同选择指引我们共同生活的法则,但对自己某些重要的特质却毫无所知,——这便是「无知的面纱」。这里所说的「个人的重要特质」,就是指前面所说的个人利益、阶级、价值观等。剥去了这些特质,每个人就都变成了原始的、抽象的状态。Rawls认为,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我们共同达成的原则才是正义原则。
实际契约
那么,实际的契约与这种假定的契约,约束力孰强孰弱呢?这首先需要搞清楚实际契约是如何工作的:
- 实际契约如何实现对契约各方的约束或强制作用?
- 实际契约如何证明其产生的条例是正义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Kant和Rawls的答案是一致的:实际契约无法自证其正义性。从今天的视角看,历史上所谓「不正义」的法律不胜枚举,甚至允许奴隶制存在的美国第一部宪法也不能逃脱。
对于第一个问题,其约束方式主要有两种:
- 基于共同利益(benefit-based),互惠(reciprocity)。例如,我帮你捉鱼,你吃掉了鱼(你获得了利益),但要支付我劳务费(我获得的利益)。
- 基于共识(consent-based),自由(autonomy)。这也是Kant认为的理想的契约方式。
对于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与联系,Sandel列举了若干生动的例子。比如,一个修车工在高速公路上修理你抛锚的汽车,但他不保证能修好。你问他有多大概率能修好,他便钻入车底开始检查。结果,十五分钟之后,他爬出来对你说,点火系统没坏,我的付费时长还有三刻钟,还需要我检查其他的吗?你很恼火,因为他并没有跟你明确地订立契约,却找你要钱。修车工却说,难道如果我刚刚修好了你的车,你也不会付我钱吗?这里,修车工就没有能够区别契约的两种约束方式。对于基于共识的方式,由于双方没有自由地选择和订立条约,所以是不成立的;对于基于共同利益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大多数情况下这两种方式是共同工作的,但它们也能各自单独地使契约具有约束性。如果双方订立了条约,但有一方私下毁约,也要按照约定交给对方约定的利益或支付相应补偿。另一方面,如果双方没有明确地订立契约,但一方给另一方带去了利益,另一方应当交换相应的利益(例如紧急情况下对陌生人的施救,尽管没有事先同意,陌生人也需要给施救者一定的补偿)。
不过,这两种方式也有具有各自的局限性:基于共同利益的方式,往往会因双方对利益的认识和判断标准的差异而产生争议;基于共识的方式,也往往会因双方议价能力的不同而无法达到完全的自由选择。Rawls对此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无知的面纱」。至于「无知的面纱」究竟达成了什么样的正义原则,则是下一课的讨论内容。
参考资料
- 上一篇 正义之辩——随录(十三)
- 下一篇 正义之辩——随录(十五)